1842年8月4日,英舰抵南京江面。
两江总督牛鉴急火攻心,急奏:危急迫在眉睫,伏求圣上速决大计,以拯民命。
牛鉴疏罢,遣人飞驰无锡,请来耆英、伊里布。
牛鉴道:“吾大战大败,小战小败,每战必败;所以不能再战,亦不必再战。”
伊里布道:“逆夷攻城不略地,俘兵无戕害,行事多有不同。看来只为通商。”
耆英道:“旁事勿论,唯抚此夷,首重诚信;计我之利害,不问彼之是非。因势利导,不事苟就,务存大体,坚持成约。”
道光帝接奏,道:镇江失,运道绝,穷途末路矣。
不日,户部又奏:库银几空,粮饷已无能为继。
道光帝再不犹疑,迅传谕旨:耆英、牛鉴、伊里布等务必设法羁縻,便宜从事之处,着从权办理,朕不为遥制。如夷船回粤,可将相港赐予,广州、福建、浙江、海口择时通商。如事了结,飞咨奕经;如事无解,亦咨奕经带兵飞至。夷逆狡黠,勿只身犯险。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者,均著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该大臣等既知善后难于措手,他国之不免生心,即应思前顾后,预为筹画,于勉从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计。偿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以至别生枝节,办理掣肘。另,镇江乱民趁乱泄愤,戕官纵贼,实属罪大恶极。副都统海龄,以阖门死难,大节无亏,仍照都统例赐恤,谥昭节,入祀昭忠祠,并建祠镇江,妻及次孙附祀。
牛鉴等接旨,长吁一气。
8月29日,钦差大臣耆英、乍浦副都统伊里布与英驻清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磋商多日,签署《南京条约》。
其文略曰: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君主,为两国和好,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下:
第一条、嗣后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护身家安全。
第二条、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居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第三条、因大英商船远涉重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放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相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任便立法治理。
第四条、因大清钦差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路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补偿,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暨公元1841年7月31日以后,英国因赎城、赎地等费,大皇帝准为豁免。
第五条、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货款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第六条、以上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元,此时交银六百万元;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元,共银六百万元;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元,共银五百万元;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元,共银四百万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元。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
第七条、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第八条、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往来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第九条、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输运中国内地,路经税关不得加重税例。
第十条、议定英国驻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第十一条、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元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俟银两全数交情,方行退出。
第十二条、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笔亲签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
条约签毕,耆英奏曰:利害相权,安危攸关,不得不降心抑气,貌似强忍,以冀事之成,未敢逞匹夫之勇,致成决裂。
道光帝接奏,长叹一气,谕曰:朕惟自恨自愧,何至事机一致于此?于万无可耐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请者,诚以数百万民命所关,其利害且不止江浙等省,故强为遏制,各条均照议办理。
退朝后,道光帝不言不语不吃不喝,负手彷徨踟躇,一夜未尝暂息,漏下五鼓,忽又顿足长叹。
穆彰阿知帝愁苦,奏请木兰围猎,多事之秋,更应振作。
道光帝道:“也罢,少随简程,只带四皇子奕詝、六皇子奕訢及几个大一点的皇子。“
四皇子奕詝行前,其授业恩师杜受田曰:你我师徒一场,我当直言。你智、力亦属超群,然皆不如六皇子。你且牢记,勿以弓马之长与诸弟争高低;鸟兽孳育,不忍伤生以干天和。
木兰秋狝,肄武绥藩,道光帝亦愿垂为令典,无奈库府银窘,不敢大加铺张;但当看到四皇子奕詝两手空空,一脸无辜,且曰麋鹿孳育不忍相伤,竟莞尔一笑。
多年以后,道光帝垂危,再甄四、六。
六皇子奕訢滔滔不绝、从善如流。
四皇子奕詝跪地泣语:“儿臣日夜叩祈上苍,惟愿皇阿玛早日康复,此乃国家之幸,万民之幸,儿臣之幸也。”
南京约签两月,璞鼎查察漏补缺,又胁耆英签《虎门条约》,条约总共一十六款,其文略曰:一、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二、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
三、新定贸易章程第三条,货船进口报送所有罚银及货物查抄,皆归中华国帑,以充公项。
四、五港口开辟之后,英商只准在五港口贸易,不准擅赴他处,亦不准华民擅于他处串通贸易。英商如有背约不服禁令者,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港口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
五、前在江南业经议定,以后商欠断不可官为保交,如账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
六、广州等五港口各英商,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相安。倘有英人违背,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理,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
七、在万年合约内言明,允准英人携眷赴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用何房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值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
八、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藉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九、倘有不法华民,因犯法逃在相港,或潜住英国官船、货船避匿者,一经英官查出,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倘华官或探闻在先,而英官尚未查出,则华官当为照会英官,以便访查严拿。英国诸色人等,倘有逃至中国地方藏匿者,华官亦必严行捉拿监禁,交给近地英官收办,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
十、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中国兵船不得拦阻。
十一、万年合约内言明,俟将议定之银数交清,其定海、古浪屿驻守英兵必即退出。凡有英官居住之房屋,无论系英人建造亦或曾经修整,均不得拆毁,即交还华官,转交各业户管理,亦不请追修造价值,庶免致迟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论之事,以敦和好。
十二、所有英商,不许串合华商、海关官衙,偷漏税项;倘有偷漏走私之案,该英管事须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本地方官亦应将串同偷漏之华商及庇护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处办。
十三、嗣后凡华民至相港贸易者,均须在广州等五港口,完纳税银,领取牌照;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取牌照往来相港,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
十四、相港未设有华官,如有商欠,英官须查照上文第五条办理,以归划一。
十五、前条载明,凡系华民带货往相港销售,或由相港带货至各港口者,必由各关发给牌照等语。今议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之牌照,或由相港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至相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相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船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照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十六、英国之各小船,向不输钞。今议定,嗣后各船进出各港口,但使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以昭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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