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是打印件。二十三页,A4,宋体,小四,行距一点五。页脚有页码。页码是"3/23"那种写法,不是""。
陆寻看了三遍。不是看内容。看笔顺。
第七行,"核心代码"四个字。苏晚宁写"核"字,最后一横往右收。周砚卿写"核"字,最后一横往左拖。信上是往左拖的。
,"陆寻"两个字。苏晚宁签名,"寻"字最后一笔是点,点得很轻,像怕戳破纸。信上是横,横得很重,笔尖划过纸面,留下一道毛边。
他拿放大镜看那道毛边。放大镜下,纸纤维被推开,不是被压下去。写的人用力,且快。
苏晚宁写字慢。她说过,慢一点,字才立得住。
陆寻把二十三页摊在桌上,按页码排好。他拿一支红笔,在每一处"陆寻"下面画线。一共十一处。十一处里,"寻"字末笔是横的,七处。是点的,四处。
七处重。四处轻。
他打电话给陈律师。"信不是她写的。是她签的字。"
电话那头沉默了六秒。"怎么证明。"
"她签了十一处。七处用力,四处不用力。人不会在写自己丈夫名字的时候,七次重、四次轻。除非,有七次,她不是在读'陆寻',是在读'责任人'。"
"这是推测。"
"这是笔顺。笔顺不撒谎。字可以。笔顺不能。"
LAW · 024
凡我所署之名,其责,归于署名者。
写法:主语「我所署之名」——所有权清晰;动词「归」——五个合法动词之一;宾语「署名者」——非"签字者"。签字是手,署名是认。
合规:干净通过。
代价:记忆磨损 -1。他忘了苏晚宁的手机号。
他把号码记在备忘录。号码下面,他写一行字:「这是她的号码。不是我前妻的号码。是念儿的母亲的号码。」
第二天,苏晚宁来了。不是来公司。来的是他租的屋子,楼下,路灯坏了一盏。
她穿黑色大衣,没化妆,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袋子里是两罐奶粉,一盒钙片,念儿的秋裤两条。
"你瘦了。"她说。
"你签字的时候,手抖了吗。"
她没答。把塑料袋递过来。"念儿问过三次,爸爸是不是不要她了。我说不是。她说,那你为什么不去找他。"
"你去见周砚卿了。"
"见了。"
"他说什么。"
"他说,陆寻这个人,最大的毛病是,他以为世界会认他的字。"
"你怎么回的。"
"我说,世界认不认,我不知道。但他的代码,认。"
路灯下,她站了很久。然后说了一句不相干的话:"举报信是我签字的。不是我写的。写的人,是周砚卿的秘书。一个学中文的姑娘,字很漂亮,就是'寻'字最后一笔,总写成横。"
她转身走了三步,又回头。
"陆寻。你赢了之后,别让念儿知道,她妈妈签过那样一封信。"
他没答应。也没拒绝。他只说:"笔顺我留着。不给人看。"
她笑了一下。那笑很短,也很轻。"你还是这样。什么都算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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